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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信用主体具体失信行为名录及认定标准(第一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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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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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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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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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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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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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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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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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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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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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伪造或虚假的身份、户籍、居住、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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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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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代表、涉及的申请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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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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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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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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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实际住房面积超出规定标准50%(含50%)以上、1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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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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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申请人、涉及的其他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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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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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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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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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实际住房面积超出规定标准1倍(含1倍)以上或申请人拥有他处住房未主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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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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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申请人、涉及的其他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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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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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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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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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承诺,申请前5年内发生过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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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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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代表、涉及的申请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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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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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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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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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财产超过规定标准50%(含50%)以上、1倍以下,或者拥有机动车辆未主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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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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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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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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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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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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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财产超过规定标准1倍(含1倍)以上,或者拥有本市非居住类房产、外省市房产未主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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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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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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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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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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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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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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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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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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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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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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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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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租对象在享受配租政策前或在实物配租轮候期间因离婚、户籍迁移、家庭成员死亡等原因发生重大情形变化,但未按规定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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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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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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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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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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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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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对象在轮候期间因离婚、户籍迁移、家庭成员死亡等原因发生重大情形变化,但未按规定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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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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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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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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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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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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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虚假登录证明、摇号结果通知书、选房确认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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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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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代表和涉及申请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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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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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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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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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管理单位违反委托管理约定,擅自使用或处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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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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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管理单位和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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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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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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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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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租赁合同约定足额缴纳租金累计6个月(含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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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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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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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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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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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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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租赁合同约定足额缴纳租金累计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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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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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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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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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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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对象、购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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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相关书面约定或有关规定使用或处置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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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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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购房人、同住人、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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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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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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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对象、购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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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相关书面约定或有关规定使用或处置保障性住房,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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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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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承租人,全体购房人和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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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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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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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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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相关规定或购房合同约定,拒不配合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检查核实房屋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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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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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购房人和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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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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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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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对象、购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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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符合条件或租赁总年限届满,按规定应当腾退但拒不腾退住房,或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腾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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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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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承租人,全体购房人和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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