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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信用主体具体失信行为名录及认定标准(第一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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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信用主体具体失信行为名录及认定标准(第一版,试行)
行为序号 涵盖项目 信用主体 具体失信行为 失信等级 记录对象
1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审核对象 提供伪造或虚假的身份、户籍、居住、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 严重失信行为 申请人代表、涉及的申请人员
2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审核对象 经审核,实际住房面积超出规定标准50%(含50%)以上、1倍以下 一般失信行为 全体申请人、涉及的其他同住人
3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审核对象 经审核,实际住房面积超出规定标准1倍(含1倍)以上或申请人拥有他处住房未主动申报 严重失信行为 全体申请人、涉及的其他同住人
4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审核对象 违反承诺,申请前5年内发生过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 申请人代表、涉及的申请人员
5 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审核对象 经审核,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财产超过规定标准50%(含50%)以上、1倍以下,或者拥有机动车辆未主动申报 一般失信行为 全体申请人
6 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审核对象 经审核,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财产超过规定标准1倍(含1倍)以上,或者拥有本市非居住类房产、外省市房产未主动申报 严重失信行为 全体申请人
7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相关单位 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严重失信行为 全体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单位
8 廉租住房 配租对象 配租对象在享受配租政策前或在实物配租轮候期间因离婚、户籍迁移、家庭成员死亡等原因发生重大情形变化,但未按规定及时报告 一般失信行为 全体申请人
9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配售对象 配售对象在轮候期间因离婚、户籍迁移、家庭成员死亡等原因发生重大情形变化,但未按规定及时报告 一般失信行为 全体申请人
10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审核对象 申请人提供虚假登录证明、摇号结果通知书、选房确认书等材料 一般失信行为 申请人代表和涉及申请人员
11 廉租住房 相关单位 经租管理单位违反委托管理约定,擅自使用或处置房屋 严重失信行为 经租管理单位和法人代表
12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对象 未按租赁合同约定足额缴纳租金累计6个月(含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一般失信行为 全体承租人
13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对象 未按租赁合同约定足额缴纳租金累计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 严重失信行为 全体承租人
14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承租对象、购房对象 违反相关书面约定或有关规定使用或处置保障性住房 一般失信行为 全体购房人、同住人、承租人
15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承租对象、购房对象 违反相关书面约定或有关规定使用或处置保障性住房,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严重失信行为 全体承租人,全体购房人和同住人
16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购房对象 违反相关规定或购房合同约定,拒不配合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检查核实房屋使用情况 一般失信行为 全体购房人和同住人
17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承租对象、购房对象 不再符合条件或租赁总年限届满,按规定应当腾退但拒不腾退住房,或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腾退决定 严重失信行为 全体承租人,全体购房人和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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