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设定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和月提取限额的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14〕8号
根据《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4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设定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和月提取限额通知如下:
(一)对租赁本市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不设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及月提取限额。
(二)对租赁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为20%,月提取限额为2000元(含)。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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