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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奉浦、金海社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奉贤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4年11月18


奉贤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第11号令)、《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奉贤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奉贤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运营、退出和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或投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公司采取市场机制运作,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缓解本区青年职工、引进人才、来奉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管理部门)

奉贤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部门)是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奉贤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受区住房保障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房源供应和租赁运营管理等实际工作。

第五条(单位租赁住房)

按照“政府引导、规范运作,只租不售、封闭运行”的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企事业等单位在自有土地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建设。产业园区、企事业等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投资方成立运营机构或委托区公租房运营公司进行管理。面向社会租赁的,其经营租赁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及相关细则执行,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面向内部职工租赁的,其经营管理按照市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单位租赁租房在满足本单位职工租住需求的前提下,可统筹调剂使用,供应园区内其他企业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或来奉务工人员租住。

第六条(供应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符合条件的本区青年职工、引进人才、来奉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其中区紧缺急需特殊人才可优先供应。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主体可以是单身人士、家庭或单位。

第七条(供应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以套为单位出租,单身人士申请可租赁一套一居室住房;家庭申请可租赁一套二居室以下住房(含二居室);单位申请的可以拆套分居室出租,并应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八条(租赁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由单身人士、家庭自行申请或单位集中申请。单身人士、家庭自行申请的,向区公租房运营公司提交申请材料;单位集中申请的,由单位汇总申请材料后集中提交给区公租房运营公司。

第九条(资格审核)

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受理申请后,集中开展初审核查,房屋信息委托区住房保障部门核查。区紧缺急需特殊人才资格由区人才办认定。初审结果由区公租房运营公司汇总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初审意见复审后,认定符合准入标准的,通过指定网站或者其他媒体进行准入公示。

第十条(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行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2年,合同到期后可续租,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

第十一条(准入配租运营)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分配细则、运营方案应符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使用和退出)

租赁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权利和义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启动退出机制,终止承租人继续承租资格。

第十三条(租赁信息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自动化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的台帐制度,实现公共租赁住房资料的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工作的监督。各镇、社区、开发区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单位租赁住房建设和使用的相关管理与监督工作。区国资、财政、发改委、民政、建设交通委、规划土地、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落实好对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行政责任)

公共租赁住房筹措、建设、运营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一定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其他)

本办法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管理部门可根据相关政策变化,对申请主体、申请审核方式、房源分配方式、租赁管理方式等进行必要的调整并公示。

本办法实施中,如遇和上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相冲突,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奉贤区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准入、供应标准






附件

奉贤区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准入、供应标准


根据《奉贤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区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准入、供应标准如下:

一、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的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奉贤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2.持有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两年以上(之前持有有效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奉贤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3.持有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奉贤区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外,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未享受本区其他保障住房政策;

3. 非本市户籍申请人,还需满足居住证积分达到120分标准值;

三、单位申请人必须为设立在本区范围内的各类单位或团体,由单位负责缴纳住房租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可以优先申请:

1.对本区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如:医疗、教育、科

研等机构;

2. 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导向,政府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产业、输变电、信息产业等企业;

3. 因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引进各类紧缺急需特殊人才的单位,可以优先申请。

单位申请人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供应给持有有效身份证明,且与本单位建立法定劳动关系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

四、供应标准

1.单身人士可承租一套一居室;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可承租一套二居室。

2.家庭可承租一套一居室或二居室。

3.单位承租的,承租一居室,应安排一名单身人士或家庭入住;承租二居室,既可安排一名单身人士或一个家庭,也可拆套安排入住;承租三居室,应当拆套安排入住;拆套入住的,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五、实施日期

上述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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